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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新规奖励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

2026/5/15 20:58:50    安监动态
  日前,青海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2023年印发的《青海省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奖励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在青海省境内主动发现灾害前兆、精准研判灾情、及时预警并组织群众安全转移,有效避免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单位均可以获得奖励。

  《规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立足青海省山洪、城镇内涝、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地震、雪灾、风雹等多发的实际,聚焦落实“叫应、叫醒”工作机制,进一步调动基层组织、干部群众主动参与灾害预警预报、避险转移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明确适用范围与认定标准

  《规定》明确了奖励适用范围与认定标准。

  《规定》提出,奖励适用于除县级以上政府统一组织的避险转移、专职执行防灾公务之外,在青海省境内主动发现灾害前兆、精准研判灾情、及时预警并组织群众安全转移,有效避免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单位。其中,成功预警避险被界定为群众在灾害来临前提前转移、规避伤亡风险,避险人数以未及时转移可能造成的实际伤亡人数为核算依据。

  在奖励对象与申报渠道上,《规定》清晰划分申报路径。个人可向避险事件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奖励;多人联合参与的,由所属管理单位或属地乡镇、街道统一申报单位奖励。单位获奖后可按贡献合理分配奖金。同时,《规定》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从事防灾的公务人员,不纳入《规定》奖励范围,其先进事迹纳入同级防灾表扬体系,按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相关奖励规定执行。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

  《规定》明确,对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的激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的模式。精神奖励方面,设立“自然灾害预警避险先进个人”“自然灾害预警避险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贡献重大、社会影响广泛的个人和集体,可按程序报请青海省委、省政府给予即时通报表扬。

  物质奖励设置三个省级等级,按照规避伤亡人数划定标准,即规避50人及以上伤亡的为一等奖,奖励个人3万元、奖励单位5万元;规避30人至49人伤亡的为二等奖,奖励个人2万元、奖励单位3万元;规避10人至29人伤亡的为三等奖,奖励个人1万元、奖励单位2万元。

  《规定》还建立了规范严谨的评审奖励程序,提出按照推荐、审查、公示、奖励四步流程进行推进,由市州应急管理局核实事件真实性、逐级审核推荐;省应急管理厅随时受理、每年10月集中开展专家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拟奖励名单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及新闻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面公开灾害情况、贡献事迹、奖励标准等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兑现奖励。

  在经费保障和监管约束机制方面,《规定》明确,省级奖励资金从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统筹安排,市州、县(市、区)自行制定规避10人以下伤亡事件的奖励办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同时,《规定》明确,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追回奖金、撤销认定结果并向社会公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编 辑: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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