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出台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 |||
| 2026/8/1 16:35:45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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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联合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提出,建设煤矿100%按照建设顺序组织施工,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现有违规工程的立即停工并采取有效措施管控。生产煤矿100%严守“采掘(剥)作业红线”管理规定,严禁出现隐蔽工作面。入井人员100%检身签字、随身携带定位卡。重大危险作业(现已公布19项)100%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备。重大灾害100%治理、评估、论证、报备。生产煤矿(含临时停产煤矿)100%建成用好内蒙古风险研判综合信息化系统,并按规定真实、实时上传数据。外委施工队伍、第三方服务机构100%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备。暴雨、山洪橙色及以上预警和井下出现重大险情100%将人员撤至地面。“三堂一舍”等地面建筑及各类灾害治理项目100%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长期停产停建煤矿100%落实停供电、停供火工品、封闭井口、安装电子封条并巡回检查等管控措施。 下一步,内蒙古各盟市相关监管部门、驻地监察执法机构及各矿山企业将逐条对标整改、逐项落地执行,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从严从细堵住安全漏洞,持续提升矿山安全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治理水平,坚决守住矿山安全生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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