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系统规范山塘安全管理 | |||
| 2026/9/1 22:04:04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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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山塘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山塘的信息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护、安全评估、报废管理等作出系统规范。 《规定》所称的山塘,是指毗邻坡地修建、坝高5米以上、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且不足10万立方米的蓄水设施。水电站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以及河道上的拦水坝不适用该《规定》。 《规定》明确,山塘安全管理需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和“三个责任人”制度,坚持行业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实行网格化管理,并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畴。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山塘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山塘安全管理属地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山塘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山塘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拟定山塘相关技术标准,建立省级山塘信息管理系统,将山塘纳入全省“水利一张图”管理。 在责任主体方面,《规定》明确山塘所有权人是山塘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山塘安全负直接责任。山塘所有权归属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由该直属单位承担所有权人职责;山塘所有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其主要负责人是山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山塘所有权归属个人的,公民本人是山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在山塘运行管护方面,《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汛前、汛中各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期间可加密安全检查频次。山塘所有权人需建立巡查管护制度,非汛期每月至少全面巡查1次,汛期每周至少全面巡查1次,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期间加密巡查,必要时实行24小时值守,重点检查坝体、溢洪道、放水设施、水位及相关功能设施安全,发现异常立即采取警示、加固等措施并第一时间上报。 在安全评估方面,《规定》指出,山塘所有权人应定期开展安全评估,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判定山塘安全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对判定为高风险山塘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山塘所有权人加强巡查管护,加强值班值守,做好水位管控,同步启动除险加固或报废处置流程。对判定为中风险山塘的,限期完成隐患整改,并加密日常巡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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